超市饮料先喝再付,是否构成犯罪?
最近在网站上看到一则新闻,一位年轻的母亲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时,孩子口渴难耐,母亲拿下货架上的饮料给孩子喝了,当结账的时候,这为母亲和超市老板起了争执。这似乎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儿,但是超市老板认为这为母亲在没有结账的情况下打开饮料属于盗窃,并要求10倍赔偿;而母亲则认为,是特殊情况(孩子口渴了)才打开喝了,且事后按照原价付款了,怎么就构成盗窃了呢?
针对这个新闻,贵州律师是这样分析的。
从母亲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进行分析,贵州律师认为,母亲不构成盗窃罪。盗窃罪四大因素为主体、主观、客体和客观方面。首先母亲从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意向,没有将饮料藏匿,更没有离开超市可控范围,且事后主动到收银台结账;母亲主动付款,其当事人和标的物(饮料)都在超市可控范围,并没有不可控因素。由此可见,母亲行为并不构成盗窃。
从合同法来看这个案例,当母亲从货架上取下饮料时,就已经接受价格,这个行为是“承诺”的意思,此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,合同成立,付款却没有明确时间规定,因此母亲也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。母亲的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,因此也不构成侵权,不用承担民事责任。
这个事件可大可小,在一些餐馆,我们是先用餐再付款,而有的餐馆是先付款再用餐。当点餐的时候就已经接受这个价格,并且有承诺付款的意思。
反之,作为超市老板,在要求母亲和孩子不达要求不可离开的行为中,认为母亲构成盗窃并要求赔偿,这个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了,但是总价值不超过百元,因此也不足以立案,故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罪。但是该行为已经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了。
一个饮料事件让我们深思,或许我们很多时候都是无意识的去做过这样的事情,尤其是在便利店,当老板把货物给你的时候可能还没有付钱却已经拆开包装了。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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